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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枣庄矿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枣庄市统筹管理

发布时间:2019-01-10 11:33:02
核心提示:  枣庄信息港编辑部获悉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和山东

  枣庄信息港编辑部获悉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和山东省《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9号)等规定,枣矿集团与枣庄市政府签订了《枣矿集团社会保险纳入枣庄市统筹管理协议》,确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内部封闭运行的医疗(含大病救助和大病保险,下同)、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枣庄市本级统筹管理,执行枣庄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规定和待遇支付政策。

  医疗保险方面

  1、医疗保险纳入枣庄市统筹管理后,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原参加企业内部统筹的医疗保险参保时间视同在枣庄市的参保时间。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按照《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枣人社发〔2015〕66号)执行:“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3%划入。”个人账户随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而变动。

  3、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枣庄市辖区范围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及转诊转院,享受枣庄市统一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4、根据矿区参保人员分布情况,增设枣庄市立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枣庄医院、枣庄市立三院(妇幼保健院)、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枣庄市中区人民医院、薛城区人民医院、台儿庄区人民医院、峄城区人民医院、山亭区人民医院为矿区参保人员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2019年1月与上述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予以开通联网结算。

  5、枣庄市辖区外异地安置的矿区参保人员(包括长期驻外工作的在职职工),须填写《枣庄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备案表》,可在异地安置地区(地市级)选择任意1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异地安置办理以后,自办理之日起1年内不予变更和取消。待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后,异地安置人员应首选就医地联网医院,确定无法联网结算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6、从2019年1月起,门诊慢性病(包括新增病种)每季度申办一次,完成资格审核后,分别于每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和次年1月1日起,享受全年待遇。

  7、从2019年1月起,根据《枣庄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矿区1至6级革命伤残军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加医疗保险后,1至6级革命伤残军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缴纳。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照医保规定审核报销外,其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共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超出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超出个人账户之外的部分,经审核后给予补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补助金额2000元,由所在单位报销支付。

  工伤、生育保险方面

  1、工伤、生育保险纳入枣庄市统筹管理后,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原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企业内部统筹的参保时间视同在枣庄市的参保时间。

  2、职工在矿区定点医院因工伤、生育原因住院的实行联网结算实时报销,职工因工伤、生育原因也可以就近在矿区外枣庄市辖区定点医院住院诊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人工审核报销。条件具备后,对枣庄市辖区内定点医院联网结算。

  3、简化流程,方便职工。工伤和生育待遇核定中,凡是在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的资料(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2016年6月份以后生育人员的生育服务手册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社保经办部门一律不再要求个人提供(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审核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取消生育保险住院备案和非定点医院签字制度。

  枣庄信息港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矿区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待遇,仍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属于本次医疗保险移交范围。

  2、由于矿区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枣庄市统筹管理工作涉及问题多、操作程序复杂,相关对接和完善的工作量大,需要矿区广大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对于移交期间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咨询的事项,可以通过电话或本单位社保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咨询电话:医疗保险联系电话:0632-4081551;工伤和生育保险联系电话:0632-4081219。

  3、为切实做好矿区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枣庄市统筹管理工作,枣庄市人社局将设立矿区社保分中心,地址在薛城区矿建路(临山小学东校区西侧),具体承办矿区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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