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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4月20日起,枣庄启用5处超限超载动态称重检测点

发布时间:2019-03-20 11:11:59
核心提示:  枣庄信息港进行报道为提高科技治超水平、提升公路运输环境,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枣庄信息港进行报道为提高科技治超水平、提升公路运输环境,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经枣庄市公安局和枣庄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4月20日零时起,启用我市5处超限超载动态称重检测点。特公告如下:
  
  一、超限超载动态称重检测点设置位置
  
  1、峄城区S352线峨山动态称重检测点(S352线57KM +500M处)
  
  2、峄城区S234线底阁动态称重检测点(S234线206KM+800M处)
  
  3、峄城区G206线峄城金陵寺动态称重检测点(G206线635KM+900M处)
  
  4、市中区G206线枣庄与临沂交界动态称重检测点(G206线600KM+300M处)
  
  5、台儿庄区S244线台儿庄泥沟动态称重检测点(S244线288KM+200M处)
  
  上述五处执法检测点设备均已通过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合格,并且取得了检定证书,采集的车辆装载信息合法有效。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1、货运车辆进入监测点后,未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200元、记3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处罚200元、记12分;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处罚2000元、记12分;使用伪造或变造号牌的处罚2000元、记12分、处15日以下拘留;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的处罚2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
  
  2、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系统采集的货运车辆超限数据按照每超过1000千克处罚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处罚。
  
  3、违法车辆当事人接到违法通知后,应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主动来处理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涉嫌违法车辆的当事人作为严重失信行为上报有关部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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