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信息港网讯家住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的李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近日,被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2014年11月,枣庄中院对市中区税郭镇某村民委员会诉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责令李某将其在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某水库中设置的渔网及投放的网箱移除。2015年3月,市中区法院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公告,责令其在2015年7月前履行判决。期间,李某申请再审被驳回,但李某仍不履行判决。
2016年11月,李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市中区法院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李某与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约定李某于2017年8月前履行判决,由承包鱼塘的王某对李某清理鱼塘及相关设施的花费给予8万元补偿,先行支付给李某4万元,剩余4万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后李某收到王某支付的4万元但一直拒不履行判决。
市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枣庄信息港讯息据了解,去年以来,枣庄法院进一步加大对逃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拒执犯罪,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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