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信息港速递9月28日,枣庄市警医合作共建交通事故救助绿色通道签字仪式在枣矿集团中心医院举行。
据介绍,近年来,作为枣庄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服务机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明确新时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目标思路,在上级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和市级卫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在枣矿集团中心医院等医疗单位的大力配合下,规范救助服务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的垫付情形及时予以救助。
枣庄救助办成立4年多来,累计办理救助案件560起,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570余人,垫付金额1700余万元。其中,今年以来已完成审批189起,救助事故受害人190人,垫付金额760余万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取得新进步、实现了新发展。
据了解,下一步,枣庄救助办进一步优化完善交通事故救助绿色通道模式,及时快速用好救命钱、扩大救助面。坚持应救尽救,对符合救助条件确需救助的群众,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立足挽救当事人生命,避免当事人因贫致残,因伤返贫。要坚持应追尽追,加强内外协调,积极采用第三方追偿,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垫付费用。对应当由保险公司或事故施害方承担的,要坚决追偿到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开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操作流程、服务承诺、审批进程和救助情况,确保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转,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枣庄信息港获悉附:符合救助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