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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对2019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进行了明确

发布时间:2019-07-19 11:28:28
核心提示:  枣庄信息港当地报道近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对我市2019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进行了明确。根据
  枣庄信息港当地报道近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对我市2019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枣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3804.72元/月,市中区,滕州市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173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155元/月。
  
  通知指出,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5853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3804.72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1902.36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73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
  
  枣庄信息港数据获悉枣庄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若山东省政府出台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枣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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