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信息港进行报道:10月1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连续下达1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18家单位进行总计104万元的处罚。
其中,山东红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工业园区)因未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壹拾万元。
经查,2019年7月2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山东红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且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认为,山东红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19年9月12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9〕1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9〕7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枣庄信息港进行报道:现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