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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9-05-07 14:06:36
核心提示:  枣庄信息港资讯部获悉近日,记者从市林业和绿化局获悉,《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枣庄信息港资讯部获悉近日,记者从市林业和绿化局获悉,《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以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历史文化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保护,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据了解,《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共27条,内容涵盖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养护、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古树名木应当实行分级保护并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以及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并对古树名木的认定程序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条例中还具体设计了具有枣庄特色的制度。古石榴树是我市林业生态的地方特色和重要文化传承标志,因古石榴树具有较高的经济和文化艺术价值,古树资源私挖盗卖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条例突出了古石榴树的保护。条例对古石榴树制定了比一般古树更为严格的保护制度,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以及峄城古石榴国家森林公园、薛城区沙沟镇古石榴群内地径超过20厘米的石榴树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二级古树进行保护,体现了对石榴树的重点保护。
  
  枣庄信息港报道上述条例还从严规定了法律责任,在条例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1.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2.砍伐或者擅自移植二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砍伐或者擅自移植三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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