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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9-04 11:46:13
核心提示:  枣庄信息港为您提供消息《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6月27日经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枣庄信息港为您提供消息《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6月27日经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文明养犬,广场舞、甩鞭等娱乐活动,出租车运营等做出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并对不文明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例如: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进行广场舞、甩鞭、演出等文体娱乐活动,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制造噪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枣庄信息港上述消息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拒载、随意涨价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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