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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社保大厅

发布时间:2017-08-19 18:23:30
核心提示:第一条 根据《枣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第三条 本细则所
第一条 根据《枣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即统一失业保险费征缴、统一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目标任务的确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扩面任务等目标实行一年一定,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结合实际情况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六条 基金的征缴。市、区(市)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要与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相统一,每年调整一次,缴费比例按《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市、区(市)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末应将所辖地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基金的上解。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失业保险费要于次月2日前将基金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区(市)财政部门要于次月5日前将基金上解到市级财政专户。
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季度全市实收失业保险费总额5%的比例,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上解上一季度的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八条  基金的下拨。各区(市)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将当月市、区(市)资金需求计划审核汇总,于18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市财政部门于毎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划入市及各区(市)财政专户。由区(市)财政专户拨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第九条  基金入不敷出。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部分由上缴的累计结余弥补,仍不足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出现收支缺口且没有结余的,区(市)财政和市级统筹各按50%解决,按其完成年度任务目标进度同比例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区(市)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条 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将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市、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留足2个月的备用金。对于区(市)在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回收的,仍由区(市)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基金统一财务核算。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发放标准随上级文件规定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执行我市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二) 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享受失业保险金5%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为医保核销范围内住院治疗费用的70%,累计报销最高数额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金的2倍。
(三) 女职工生育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地方政府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并随地方政府文件规定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 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当地在职工的补助标准计发。
(五)培训补贴、职介补贴的支付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活动。两项补贴均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标准,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培训机构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批。
第十三条 待遇的审核。市、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四条 待遇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区(市)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代办,以存折的形式下发,由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存折,不得代领。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帐户。医疗补助金、女职工生育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均按政策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工作职责。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全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二)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三)负责审批全市和发放市本级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审核、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
(五)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人员的管理;
(六)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失业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区(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本区(市)所辖的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二)负责本区(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
(三)受理、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将经审核合格的失业人员花名册和有关资料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备案;
(四)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受理、审核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材料上报,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拨付;
(六)本区(市)失业人员的管理;
(七)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年度预决算,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作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通知》(鲁劳社[200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要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预案、制定失业调控措施、落实失业动态监测、控制企业裁员行为。
第三条  市级统筹按照“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分级负责,收支挂钩”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年末对失业保险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枣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第六条  凡属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履行失业保险参保义务,并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征收。
第八条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九条  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其中参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纳。
    第十条  缴费办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全部由市级统一管理。各区(市)历年基金结余,全额上解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始终预留可供发放两个月的备用金,备用金定额需要增加时,年末申报,次年初调整。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市)财政部门将基金收入按月上解市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区(市)财政专户,再由区(市)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各区(市)下达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和基金支出计划。实行支出总额与征缴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征缴计划根据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确定;支出计划根据上年度支出情况并考虑当年经济形势综合确定。对未完成征缴计划导致出现的收支差额,由各区(市)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五条  各区(市)对可能出现的收不抵支情况,以及计划外增加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等支出,应提前预测,并提出书面申请,以确保失业金按时拨付、发放。
第十六条  基金划转程序。本着安全、快捷、高效的原则,基金征缴收入按由下而上,拨付使用按由上而下的原则进行。市、区(市)两级按月报表。
第十七条  统筹后现有财务核算方式不变。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失业保险机构信息网络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提升信息网络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为调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失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励考核机制。对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年度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及当年基金结余、基金安全、政府失业调控措施、失业人员增长、信息化管理程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工部:
为贯彻落实全省就业服务创新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就业服务提质、就业政策提效,不断提升服务发展的能力水平,充分展示全市就业公共服务的良好形象。决定在全市开展“3D服务,幸福就业”服务品牌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城市转型、服务幸福新枣庄建设,把创建就业服务品牌同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和优化服务流程结合起来,以就业政策均等化为目标,以就业服务标准化为重点,突出政策落实和就业帮扶,以更高质量的就业服务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着力构建更有枣庄地域特色的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全市就业服务事业实现新突破。
二、品牌内涵及理念
品牌内涵:“3D服务”,即:就业服务到村居、扶持政策到家庭、工作实效到个人。坚持就业优先、民生为本,通过提供多元、高效、更有质量的服务,推进工作重心前移、下移,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全天候、立体式的就业服务模式,全力推进更加充分的就业、更高素质的就业和更高质量的创业,营造更为公平的就业环境,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在人人有份好工作中享受幸福”,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就业工作的满意度。
品牌理念:创新服务、精细服务、主动服务、高效服务。
    三、创建目标
通过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倡导“人本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实名、实绩和实效”为切入点,着力解决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推进服务品牌的发展成熟和创新,扩大受众面、影响面、参与面,提高知名度、美誉度,产生显著的创建成果和积极的社会效应。
(一)服务更加优质。以打造“半小时就业服务圈”为重点,倡导“务实、奉献”的服务理念,大力加强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的规范管理,以优质的服务赢得服务对象的认可,赢得良好的口碑。
(二)业绩更加优良。认真履行部门职能,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就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有所突破,就业政策得到充分落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树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三)队伍更加优秀。增强工作人员规范服务、诚信服务意识,以优良的思想政治品质和过硬的业务本领,在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培养和造就一支顺应经济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工作规范、服务精细的职工队伍。
(四)品牌更加优异。通过创建服务品牌,能够有效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单位无负面影响的问题发生,把“3D服务,幸福就业”真正打造成为具有鲜明的枣庄特色、丰富的文化内涵,为群众所认可、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品牌。
四、创建举措
(一) 实施“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工程”。 通过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提供热情贴心、周到细致、令人满意的服务,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过程精细化、服务手段信息化。
1、推动标准化建设。以提高服务供给可及性为目标,以统一服务范围、服务流程和工作标准等工作为出发点,全面启动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枣庄市公共就业服务标准》,落实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相关制度,最大限度地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向社会公开工作内容、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公开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帮助辖区内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单位)了解就业创业政策的扶持范围、扶持标准、业务流程以及落实政策所需的手续等内容,通过提供严密、周到、高效的服务,提升就业工作成效。
2、开展标准化服务。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微笑服务、优质服务为基本标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和配套的激励机制,完善各类工作台账和工作回访制度。加强跟踪服务,对登记求职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面谈沟通、电话回访、专业指导等多种方式,定期征求服务对象对就业服务、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服务对象的心声,不断改进工作,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从单纯解决问题转变为提升群众满意度,展示公共服务的良好形象。
3、优化标准化流程。以方便服务对象为目标,简化经办过程,减少事务性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推行基层“窗口式”服务,凡是街道(乡镇)平台能完成的工作一律下放到街道(乡镇),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能在一个窗口办理的,决不让服务对象跑第二个窗口。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登门式”服务,能现场受理的现场受理,能简化手续的简化手续,体现服务的便捷性。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推进更加公平就业,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把就业政策落实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抓好落实。
1、强化政策宣传。深入基层了解各类群体的不同政策诉求,拓宽宣传渠道,继续以“政策面对面、服务心贴心”为主题,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以中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统一印制宣传单,采取悬挂横幅、摆放宣传板、组织现场政策咨询等形式,定期开行“就业信息直通车”,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活动,确保在每个乡镇、社区,每个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就业政策宣讲活动,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提高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社会知晓度。
2、强化政策落实。引入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各项扶持政策的项目名称,明确项目责任人,明确推进政策落实的措施,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进度时间安排,明确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督导办法。重点开展“就业政策进家庭、进企业”活动,组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深入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对符合政策落实条件的对象进行摸底排查,摸清政策扶持对象的种类和总量。推行就业政策落实“三个一”工作法,针对登记失业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组织一次 “面对面”政策解读、制定一套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落实方案,确保政策实效具体到个人。
(三)开展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坚持用具有枣庄特色的专项服务活动推进工作开展,通过提供特色化服务,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群体的需求,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1、以“微笑服务?和谐就业”活动为抓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微笑服务?和谐就业”活动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延伸,完善“微笑服务”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考核机制,对服务窗口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公开监督电话、聘请行风监督员等形式和渠道,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选树一批“微笑服务”优秀典型,培育和打造“微笑服务”示范单位、示范岗和微笑服务之星,形成比服务、比成效、比群众满意度的良好工作作风。(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事科牵头)
2、以“第一书记”就业帮扶活动为抓手,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各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主动与“第一书记”建立联系,积极组织“第一书记”针对本村富余劳动力人数、有就业愿望和就业去向人数、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人数和参加培训人数及专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需要帮扶的人员登记造册。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所有需要帮扶人员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机制,通过转移就业、自主创业、技能培训、特困援助、就业服务等多项帮扶措施,确保每个有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都能实现转移就业;确保每个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至少接受一次创业指导和培训;确保每个参加就业培训的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门职业技能;确保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牵头)
3、以创业助推“1+3”行动为抓手,加强基层创业服务。要创新创业服务模式,结合创建“创业型乡镇(街道)”,深入到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及街道、社区、校园等基层,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强化信用社区建设、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项目信息、业务咨询、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和人力资源 “一条龙”服务,进一步提升创业成功率,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牵头)
4、以创新就业培训“四单模式”为抓手,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发挥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贴近家庭、贴近群众、贴近用工需求的优势,逐步推动就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向基层延伸,引导企业和培训机构进入社区直接推荐用工信息、培训信息,方便劳动者“选单”,让社区参与就业培训的报名、管理及后续就业服务工作,推动就业培训“四单模式”的标准化、常态化。(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科牵头)
5、以“小额担保贷款快易贷行动”为抓手,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服务。逐步将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和初审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定期对辖区业户进行走访,摸清个体工商业者的新增情况和带动就业情况,及时进行就业登记服务,同时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做好市、区(市)担保机构的联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惠民快易贷”活动,开辟小额贷款绿色通道,实行“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一次性办结”的工作方法,努力构建“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的良性机制。(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小额贷款担保科牵头)
(四)构建基层基础就业信息支撑平台。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劳动99”业务系统与电子大屏、触摸屏等媒体平台信息互联,即时、实时发布最新登记录入的招聘信息,实现岗位对接和求职信息匹配。同时,充分利用“沃·就业”山东无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平台进行招聘会、招聘信息的有效和实时发布。积极打造公共就业管理服务全程信息化社区平台,探索实现移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户外无人值守自助登记查询服务、户外全天候信息发布服务、就业岗位与人力资源信息地域管理服务等功能。(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统计信息科牵头)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就业服务品牌创建工作,认真谋划,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和作表面文章,在抓落实、办实事上下功夫,确保创建活动出亮点、出氛围、出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局党委委员、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主任吕飞同志任组长,刘永鸿、邓国庆同志任副组长,局就业促进科和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市)也要成立服务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职能清晰、职责明确、人员到位的创建工作机构,研究落实具体的创建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区(市)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精心筹划安排。把创建服务品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精心策划,切实践行服务品牌内涵,将品牌创建融入到工作的方方面面,融入到每个岗位、每项工作中去,不断深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做到思想上体现真情、工作上体现尽责、作风上体现务实、行动上体现高效。
(三)突出服务实名、实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切实将城镇新增就业、农业劳动力转移、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各项就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扶持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并与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参保、各项补贴兑现政策以及劳动监察等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实现联动。同时,全面应用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采集、更新业务信息,确保帐表相符、帐实相符确。
(四)营造良好氛围。认真做好创建服务品牌的思想发动工作,努力提高全体人员对创建工作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程度,加强对创建服务品牌的舆论宣传,向社会宣传推送“3D服务,幸福就业”服务品牌,并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载体宣传服务品牌的内涵、服务特点等,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不断强化品牌理念、提升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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