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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出台新政,城镇居住区必须配套建幼儿园

发布时间:2019-06-04 11:43:48
核心提示:  枣庄信息港进行了报道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快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
  枣庄信息港进行了报道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快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意见》要求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 300 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 500 米;配套初级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 1000 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 12 个班,小学和初中不超过 36 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 45 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 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 30 人,小学每班不超过 45 人,中学每班不超过 50 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对于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 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补建(改扩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枣庄信息港方面获悉在保障建设用地方面,要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对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应优先供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可挪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置换,位置要符合配套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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